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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年04月06日 17:16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的监督,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海南省关于基本建设管理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和部门利用预算、自筹、社会资金建设且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临时性建设项目。

第三条 学校监察处作为学校监督机构,对学校基本建设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程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监督按照全面监督的要求,主要围绕项目招标前准备过程、招投标过程和竣工验收的后续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 项目招标前准备过程监督

(一)监督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海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立项、设计、报建审批手续,项目资金是否落实,预算是否经过审计。 2、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配套设备采购是否严格按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申请实行招标。 3、项目招标准备工作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包括:(1)招标计划是否经有关部门审批;(2)招标信息是否按规定公开发布;(3)招标文件内容是否符合规定;(4)获取招标文件期限和递交投标文件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二) 监督要求与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配套设备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海南省有关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申请实行招标,并经省有关部门批准。不准违规拆分工程项目规避招投标。 2、招标公告发出前2个工作日,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立项、报建(报批)审批材料、招标审批材料和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等材料送交监察处审核备案。 第七条 项目招投标过程监督

(一)监督内容: 1、投标人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2、开标、评标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 3、开标、评标是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是否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二) 监督要求与程序: 1、监察处派人员现场监督投标人资格审查和开标、评标全过程,防止各种违规行为的发生。项目管理部门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项目开标、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监察处。 2、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开标、评标结果书面材料复印件,于定标后15日内报给监察处备案。 第八条 竣工验收的后续工作监督 1、项目管理部门应在工程项目竣工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后7日内将验收结果报告复印件送交监察处备案。 2、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按照《海南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和固定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并将情况及时向监察处通报。 3、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项目管理部门应在交付使用后7日内,将交付使用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材料复印件送交监察处备案。 第九条 在基本建设工作中,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处要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况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涉及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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