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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大学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0年04月06日 17:18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物资采购的监督,规范采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海南省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规定,结合我校物资采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大学物资采购,是指使用学校预算资金、自筹资金或社会捐助资金一次性购置物资达到海南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电器设备、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机动车辆、图书资料等物资的采购。 第三条 学校监察处作为学校监督机构,对学校物资采购进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条 物资采购监督坚持依法监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监督内容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有关采购人员遵纪守法情况; (四)采购物资的验收、资产登记、建账情况。

第六条 监督办法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监察处将对国资处或项目实施单位采购行为实施事后备案审核监督。 (二)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应在实施招投标、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工作前3个工作日,国资处或项目实施单位须将该采购计划、采购方式审批材料,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它需要审核的材料报送监察处审核。 (三)监察处派员现场监督学校自行组织的物资采购过程。对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采购,现场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和开标、评标过程;对采用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现场监督与供货商的谈判过程。国资处或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实施采购(含开标、评标)的具体时间、地点通知监察处。 (四)学校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实施后15日内,国资处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将开标评标结果和竞争性谈判、市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谈判结果纪要等材料复印件报给监察处备案。 (五)国资处或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物资验收,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必须将验收结果报告、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材料复印件送交监察处备案。如不能及时验收、办理资产登记建账手续或验收不通过的,必须将原因报监察处。 第七条 在物资采购中,有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和规定的,监察处予以及时纠正,并视情节向学校相关领导报告;涉及违纪的,依据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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