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法条目
党章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党员必须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务员“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开除公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依法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处分;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特别提醒:
保守机密是党的生命。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名党员的共同责任。“国家秘密”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泄露国家秘密行为,指违规违法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或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十二种泄密行为是要给予处分的。即: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条文指出的有三种情形:
(1)经手、管理秘密文件的党员干部,由于工作不负责任,或者疏忽大意,把自己管理或者经手的党和国家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等遗失而不知去向和下落,即构成丢失秘密文件资料违纪行为;
(2)掌握和了解党和国家秘密的党员干部,故意或者由于过失,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即构成泄露党和国家秘密违纪行为;
(3)主管或分管保密工作的党员干部对国家保密法规和上级关于保密工作的指示不贯彻、不落实,对保密制度不检查、不执行,对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致使下属发生丢失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重大失密、泄密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即构成重大失密泄密事故违纪行为,要追究该领导的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从政提醒》